2015年12月中旬,公司突然通知我,勞動合同到期后將終止,不會與我續簽。我被要求與人事部辦理工作交接,并于12月31日完成交接。在談到經濟補償時,單位說我在單位工作了5年,按12000元×5計算。我自己算的。2015年我的平均月薪是92000元。我認為應該按照這個標準來支付,但單位不同意。它說,工資標準太高,高于經濟補償標準的上限。請問,經濟補償的標準會否真的有上限?我應該如何計算我的經濟補償金?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標準法》設定了上限,根據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工人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不足六個月,應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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