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的冷靜期是否是強制性的
登記離婚定義了離婚的冷靜期。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1077條,法律未明確規定訴訟離婚中冷卻期的適用,任何一方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愿離婚的,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30日內,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如果沒有提出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應被視為已被撤回。根據《婚姻家庭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雙方達成協議后如何處理離婚,自愿離婚的男女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是農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轄區民政部門或市無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程序如下:
1.應用。男女雙方都通過協議申請自愿離婚。申請人憑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離婚協議和結婚證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離婚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雙方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生活困難的經濟援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符合《民法》婚姻家庭編規定的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準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應當自取得離婚證明之日起解除夫妻關系
離婚是否需要冷靜期,應當根據實際離婚行為確定。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并簽署離婚協議,則不需要冷靜期,但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法官可以自行決定設定冷靜期,以避免沖動離婚
法律規定由民政局離婚如何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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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應如何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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