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冷靜期是否已經實施
離婚冷靜期目前尚未實施。離婚冷靜期只是草案中的一項新規定,尚未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正式實施。根據新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經雙方同意,可以設定不超過三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的,應當設定一個月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后一個月內,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關于進一步深化家庭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經雙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設定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進行調解、家庭調查、心理咨詢等工作。冷靜期結束后,如果任何一方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不愿離婚,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
民法(草案)婚姻系列第四部分第854條,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內,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沒有提出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應被視為已被撤回。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自愿離婚的程序是什么,自愿離婚的男女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是農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轄區民政部門或無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程序如下:
1.應用。男女雙方自愿協議離婚的,申請人應當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出具的介紹信,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離婚協議和結婚證
<2.審查?;橐龅怯洐C關依法對離婚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雙方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生活困難的經濟援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準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應當自取得離婚證明之日起解除夫妻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已達成協議并簽訂離婚協議的,不需要離婚冷靜期,但當涉及訴訟離婚時,法官可以建議根據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來設定。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不能抵制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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