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在一家編織袋公司當車床工人。2015年11月和12月,編織袋公司從呂的12月工資中扣除2150元,原因是呂的工藝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陸拒絕受理,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要求更換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不得無故扣留或者拖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有權根據法律、合同和規定安排和考核勞動者的工作,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有權決定扣發獎金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給予適當賠償。對員工處以罰款的依據是《企業員工獎懲條例》,但該條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廢止,因此公司在罰款的合法性方面失去了依據。如果Lu確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司可以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賠償。最后,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陸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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