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幾點想法:
(一)加強勞動監督和勞動監察。這雖然是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之外的問題,但勞動監督和勞動監察,是解決勞動糾紛問題的“源頭”,從“源頭”入手處理勞動糾紛,不失為解決勞動爭議問題的捷徑,正所謂“開源節流”。在實踐中,許多勞動爭議的產生,往往因為忽視勞動監督和勞動監察不力造成的。加強勞動監督和勞動監察,對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革來說意義也是重大的。
(二)完善勞動調解制度,拓展勞動爭議解決的渠道。
實踐證明,在處理勞動爭議中,大力推廣調解制度,是很見成效的。在調解組織上,要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調解機構體系,充分發揮企業的調解委員會、社區的人民調解員、勞動行政部門等的作用,在仲裁、審判過程中也應廣泛應用調解方式。我院2003年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適用調解結案的占結案總數的69.43%。截止到今年10月份,調解結案率達到78.06%,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俱佳。
(三)規范、健全勞動仲裁體制及勞動審判制度,理順仲裁與審判的關系。在勞動爭議發生后,應當允許當事人自愿選擇,或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則不得再行起訴;勞動仲裁兩裁終局,對一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上級仲裁機構申請復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則按民事訴訟程序兩審終審。這一模式應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革的理想選擇。這樣一來,一是可以分流勞動爭議案件,減輕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壓力;二是對于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尋求及時的救濟;三是可以增強勞動仲裁的權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勞動爭議解決的成本。
(四)進行審判組織的改革。在審判組織上,根據我國國情和現行司法制度,兼考慮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中三方原則的要求,有條件的法院可以進行在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內設立專門的勞動庭的嘗試。將勞動庭置于民庭中是因為勞動審判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而不同于刑事和行政審判有各自專門的訴訟程序;而現行的“大民庭”實際包括民事審判和經濟審判,增加勞動庭符合勞動審判的特殊性和專門化要求。另外,在勞動庭的組成上應當以熟悉勞動法的專業法官作為審判員,同時吸收來自職工方和用人單位方的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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