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三期”內就絕對不能解雇嗎
該說法是錯誤的,女職工三期也可以被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注意:這里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沒有規定不能依據第39條解除合同。
對上述規定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理解:
1)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懷孕、產假、哺乳”;
2)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以女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經濟性裁員等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情形之一,雖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孕期、產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職工的護身符,國家法律雖對女職工進行特別保護,但不是絕對的保護,女職工仍負有遵紀守法的義務,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并不是絕對不能解除,在勞動者有過錯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此還有其他疑問的,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我們的合作律師會給您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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