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說的“協?!?,是指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人員同中心、原所在單位三方協商后,就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簽訂協議。這是再就業工程中,為幫助下崗人員走向勞動力市場采取的一項政策。有關配套政策為協保人員再就業提供了以下有利條件:協保人員走向社會后可以憑《勞動手冊》,按相關規定從事勞務性的工作;用人單位使用協保人員的,可以免繳社會保險費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差額。
按照規定,作為“協保”對象的,是進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崗人員及被認定為再就業特困的人員。
協保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續存勞動關系期間,被其他用人單位招用工作時發生工傷的,應當由招用的實際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責任和浮動費率責任,并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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