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大學畢業后找工作已經一年多了。我參加過四五家企業的招聘面試。招聘登記表中需要填寫的一些項目或考官提出的問題很容易回答或填寫,而另一些則令人尷尬,甚至涉及隱私問題。如果你不填寫或回答,你會擔心你的態度不好,導致工作失敗。請問,在面試中應該向雇主解釋哪些個人信息?如果你說謊,雇主能否終止勞動合同?律師分析:
法律只對求職者參加面試或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向雇主披露哪些個人信息做出了一般性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解釋”。也就是說,在面試或簽訂勞動合同時,求職者有義務告知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雇主有權知道“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因職業性質和工作不同而不一致,但主要是指與員工資質相匹配的信息。在實踐中,求職者應如實說明的個人信息,即雇主知情權的范圍,一般包括:求職者的年齡、家庭住址和主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主要包括是否患有不適合就業的疾病、傳染病等;教育程度、專業資格和工作技能;工作經歷、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等與招聘職位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如婚姻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愛好、是否為單親家庭、與勞動能力無關的生理缺陷等。,它應該屬于隱私保護的范圍。求職者無義務披露,雇主不得強迫,否則可能構成對工人的就業歧視
勞動者應在雇主知情權范圍內如實告知雇主。如果不如實披露,可能構成重大誤解甚至欺詐。一旦構成欺詐,工人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39條和第86條的規定,具體法律后果包括: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并非所有隱瞞真相的行為都構成欺詐。只有在與勞動合同有關的主要關鍵信息,如學歷證書、資格證書、知識、技能和工作經驗上做出虛假陳述的人才構成欺詐。與勞動合同無直接關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狀況和家庭成員不應被視為欺詐,因為這些信息不是工作的實質要素,不會影響工人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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