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一:先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受傷職工應當對是否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負舉證責任,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即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據。維權提示:農民工或臨時雇傭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時,用工單位往往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勞動者可以通過提交以下材料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也要為職工的工傷負責:1、領取工資或勞動報酬的證明,如工資條、銀行卡等;2、單位同事或共同勞動人員的書面證明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存在勞動關系。步驟二: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維權提示:用人單位拒絕為受傷害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注意必須在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受傷職工或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申請認定的職工或其親屬對勞動部門所作出的不認定為工傷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步驟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維權提示:工傷認定作出且職工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后,受傷職工或其親屬才可直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受傷者對勞動能力鑒定不服的(指認為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過低),可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注意必須在收到初次鑒定之日起15天內提出。步驟四:落實工傷待遇。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和費用由工傷保險機構核定并支付。維權提示:1、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不能免除其責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和費用。2、受傷職工對用人單位落實工傷待遇有異議(包括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各項費用),受傷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各項費用。3、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仍拒絕支付上述費用的,勞動者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裁決書內容。4、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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