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5月A縣皮革廠將廠房包給建筑個體戶毛某承建,毛某將廠房的屋面鋼架工程包給A縣B建筑公司,A縣B建筑公司提供材料又將屋面鋼架工程包給吳*仁和賈-社有承建,吳*仁和賈-社有組織魏-友等人施工。2007年7月A縣皮革廠檢查發(fā)現(xiàn)屋面下沉,要求A縣B建筑公司重新返工。2007年7月在返工過程中,魏*高空墜落死亡,其妻胡-雷于2003年1月28日向A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A縣B建筑公司承擔工傷事故保險賠償責任。2007年8月19日,A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A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魏-友死亡事故進行工傷認定。2007年9月14日,A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死亡認定決定》,認定魏-友為工傷死亡,事故單位為A縣B建筑公司。A縣B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A縣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31日作出了復議決定,認定A縣B建筑公司與吳*仁和賈-社有之間形成了勞務承包關系;吳*仁和賈-社有與死者魏-友之間形成了雇傭勞動關系;A縣B建筑公司與死者魏-友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勞動用工關系,A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魏-友因工死亡雖無不當,但認定A縣B建筑公司為事故單位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故撤銷了A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死亡認定決定。胡-雷不服,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分析:《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diào)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diào)解委員會申請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法律條文的具體規(guī)定分析本案,A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受申請后,理應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是否存在勞動爭議問題進行審查,只有在勞動關系成立和勞動關系成立且無爭議的情況下,才能委托A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死亡的認定。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diào)解、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A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事故鑒定委員會)接受委托后,對死亡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爭議進行確認,超出了其職權的范圍,而只能根據(jù)A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已經(jīng)依法確認的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成立的依據(jù)(包括調(diào)解、仲裁、民事訴訟等法律文書)進行是否是工傷死亡的鑒定。否則,一方當事人對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產(chǎn)生爭議行使了抗辯權,如果經(jīng)過訴訟確認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已經(jīng)認定為工傷死亡的鑒定結論必然要被撤銷。A縣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只能對A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死亡鑒定的性質(zhì)和結論進行復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關系裁決,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A縣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對當事人之間所產(chǎn)生的勞動爭議進行確認,顯然不當,超出了行政職權的范圍。綜上評析,在審判實踐中,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傷亡事故,勞動者在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接受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對用人單位與當事人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應先行裁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經(jīng)依法確認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方可委托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傷事故鑒定委員會對傷亡事故的性質(zhì)和結論作出鑒定。當事人對傷亡事故的性質(zhì)和結論所作出鑒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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