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和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我國的勞動糾紛日益增多,也日趨復雜。1980年代確立起來的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同現實需要之間的矛盾也突現出來,其改革問題也成為一個被廣泛討論的話題。
一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簡述
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是指由勞動爭議處理的各種機構和方式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關系所構成的有機整體。
一般認為,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為“一調一裁兩審”制,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三種。依勞動法第19條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前為勞動部)的相關解釋,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種體制實際上是確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則,既勞動仲裁為勞動審判的前置程序。
我國的勞動爭議調解調解機構是企業的內部機構,是否申請調解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機構屬半官方性質,依法定原則由政府、工會和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組建。另外,勞動仲裁申請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起,無須雙方當事人合意;仲裁裁決也不具有終局效力,當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就法律性質而言,我國的勞動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準司法性:一方面,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在仲裁機構組成中居于首席地位,仲裁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勞動行政部門,仲裁機構要向本級政府負責,仲裁行為中還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面,仲裁機構的設立、職責、權限組織活動原則和方式等與司法機構有許多共同或相似之處,它是國家依法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仲裁的程序和機制和訴訟差不多。2(參見王*興:勞動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491)在勞動審判機構方面,我國現行體制是在人民法院內,由民事審判庭裁判勞動爭議案件,而沒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或專門的勞動法庭。
二對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幾點反思
(一)對“仲裁前置”的質疑
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形成于1980年代,當時正處于改革開放初期,計劃經濟體制和“單位社會”的社會機構和秩序決定了勞動者對單位的高度依附程度,勞動關系上的利益分歧很小,勞動糾紛數量少,關系也相對簡單,大部分可以經調解或仲裁解決。3(參見趙*驊: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需要改革,新民晚報,2002年1月6日)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社會變遷,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獨立利益日益明顯區分,矛盾也增多,加之在“走向權利的時代”的浪潮滌蕩下,民眾的權利意識勃發,爭訟的沖動也突現。近年來勞動糾紛大幅增長,勞動爭議的調解結案率卻逐年下降,仲裁率逐年增加,而不服仲裁又起訴的案件也大量增加。這種背景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弊端就更加明顯了。
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中“仲裁前置”的規定不符合司法最終原則和程序正義等法治原則,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從根本上還是一種民事爭議,爭議雙方一般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體。對勞動爭議的解決,當事人應當有自由選擇權,或調解、或仲裁、或訴訟。而在現行體制下,一方面,爭議雙方任何一方只要有意,無須事先有仲裁協議或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申請仲裁(鑒于勞動爭議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爭議,勞動仲裁這種有別于一般民商事仲裁的規定是合理的,下文還將會論述到);另一方面,將勞動仲裁強制性規定為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剝奪了當事人將爭議直接訴訟法院的權利。依法法治原則,司法是這會公正的守護者,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有權獲得司法救濟,除非雙方當事人有協議明確應該將爭議提交仲裁,否則,法院讀應當受理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的弊端還在與,依我國現行體制,勞動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范圍限制,這樣就可能導致一些勞動爭議由于不屬于勞動仲裁機構受理范圍,或者因勞動仲裁機構錯誤地不予受理,而無法訴訟法院,最終導致當事人訴權無法實現。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調解協議怎么寫
2021-03-02訴前調解可不可以聘請律師
2020-11-19河北省評殘怎么賠
2020-12-10農民工被老板拖欠工資,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2020-12-15物權期待權的保護條件
2020-12-31房產抵押貸款辦理條件有什么
2021-02-19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的價格由什么構成
2021-03-04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如何計算
2020-11-19股份公司章程工商局版本是怎么樣的
2020-11-25勞動保障公益崗幾年解除合同
2021-03-23怎樣才能守法跳槽
2020-11-26員工調崗后主動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2020-12-30個人所得稅沒有繳納稅務局會如何處罰
2021-01-20辭退后有工資嗎
2021-01-08國際貨物保險之海上貨運保險合同的程序
2020-11-29保險公司可否直接給付賠償金
2020-12-04保險一半責任怎么賠付
2020-12-29少兒分紅保險如何選擇最合適
2021-01-31新保險法與財產保險理賠有什么不同
2020-12-30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有效嗎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