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公司可以被解雇(應說明解雇原因):
1。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業主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期滿后無法從事原工作或雇主安排的其他工作(II)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二。定期員工(I)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雇傭關系:
1。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業主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
二、單位可以終止。它需要提前30天發出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它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期滿后無法從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
2。該工人不能勝任該工作,經培訓或工作調整后仍不稱職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
(四)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1。提前30天通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致使對方以欺詐手段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雇員和雇主通過協商達成協議
(V)合同到期后,雙方無法就續簽合同達成協議:
1。如果等于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的標準,工人不同意續簽,終止勞動關系。如果低于原勞動合同的標準,工人不同意續簽和終止勞動關系(應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26、36、44和46條需要建立:
1。該雇員已在雇主連續工作十年
2。當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且自法定退休年齡起未滿十年
3。連續簽訂并續簽兩份定期勞動合同(單位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除外)
4。如果用人單位自雇傭之日起一年內未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視為用人單位與雇員簽訂了無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簽訂:
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
以上介紹了如何從不同角度解除勞動合同不同勞動關系的階段和性質。分為單位終止和職工終止。每個類別下都有相應的條件。如果終止勞動關系不屬于上述情況,則屬于非法終止勞動關系,被終止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民間借貸被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2021-02-17環評評審費誰來承擔
2021-01-14盜竊罪判幾年
2020-12-11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按最低工資給合法嗎
2020-11-19在執行協議上確實還不上債怎么辦
2020-12-09離婚案答辯狀怎么寫
2020-11-24用人者責任的內容有哪些
2021-02-21動物園動物因游客挑逗咬人誰負責
2021-01-27房產未滿兩年贈與過戶怎么交稅
2021-02-14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2020-12-12暑期工7天試用期無工資合法嗎
2021-02-06企業調崗可否隨意進行
2020-12-02把人撞傷理賠后不服怎么辦
2020-11-18投保意外險必須注意什么
2021-03-11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可搭售其他產品嗎
2021-03-21原位癌的責任免除有哪些
2020-11-30財產保險索賠有沒有時間限制
2021-03-10建筑房屋總承包合同有效嗎
2021-02-21土地承包合同怎樣符合國家土地政策標準
2021-01-06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處分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