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越來越多的員工通過解除或終止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來“轉崗”。那么,在這個過程中,誰能得到經濟補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最近出臺了相關政策,對政策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和解釋
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本單位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經培訓或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后,因工作不稱職而不能勝任工作的;因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的;在本單位經濟性裁員范圍內;單位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是在12月31日之前與單位簽訂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固定海關員工,1995年12月31日以后,企業不愿意續簽合同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經濟補償
那么,我們可以得到多少補償
這取決于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每工作滿一年,單位應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收入的報酬,但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例外);如果工作壽命少于一年,按一年標準支付
但是,有些職工的月工資收入難以準確計算。例如,一些單位d員工采用承包經營方式,每月支付一定費用后,剩余部分歸自己所有,經濟補償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一時間本單位員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期間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不明確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1999年為1178.9元/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雇后,可能意味著工人失業等問題。可能工人已經與其所在單位簽訂了相關合同,但我不知道解雇后的補償問題是否詳細。小編建議,正在工作或剛剛被解雇的員工應該y關注如何獲得解雇后的補償,這有助于解決許多不必要的問題,也可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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