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①按照產生勞動爭議的勞動法律關系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勞動爭議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
②按照勞動爭議涉及勞動者的人數來劃分,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屬于集體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中的勞動者,應當推舉代表參加仲裁和訴訟。
③按照用人單位的性質來劃分,可分為國有企業的勞動爭議,城鎮集體企業的勞動爭議,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爭議,鄉鎮企業的勞動爭議,私營企業的勞動爭議,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爭議,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勞動爭議。
④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來劃分,可分為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工時、保險、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因訂立、變更、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等等。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實行“一調一裁兩審”的體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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