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務發明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職務發明的判斷標準如下:
首先,“執行本單位任務”包括在工作中的發明創造;執行本單位交付的本單位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辭職、退休、調動后一年內完成的與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因此,這并不意味著只有在機組工作時間內做出的發明才是服務發明。即使業余時間的發明創造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也屬于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和授權后的專利權屬于該單位
其次,“該單位”不僅指固定單位,還指臨時單位。根據《細則》的解釋,“本單位”不僅僅指發明人的固定工作單位。只要該單位與發明人有臨時雇傭關系,即為專利法第6條所稱的“單位”。由此可見。在一個特定的時間段內,同一發明人可以屬于不同的“自有單位”,沒有矛盾
第三,“材料和技術條件”不僅包括該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和其他硬件,還包括未向公眾公開的技術數據和其他軟件。《民法典》第847條(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規定,如果與工作相關的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屬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法人或者無法人資格的組織可以就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職務技術成果的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轉讓權。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本規定還涉及“材料和技術條件”的概念。服務發明創造可分為兩類:
(I)一類是通過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它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發明人在自己的作品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因此,此時,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應屬于用人單位
(2)在執行本單位交付的與自身工作有關的任務中完成的發明創造;在現實生活中,單位員工不僅要承擔本單位工作范圍內的工作,還要接受本單位工作以外的任務。因此,對法律中“單位任務”一詞的理解有兩種不同的情況。執行本單位交付的非本單位工作任務,通常是指本單位下達的合作開發、組織研究、接受研究委托等短期或臨時性工作任務。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和必要的物質條件密切相關,應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3)辭職、退休或調動后1年內的發明創造,(二)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非公用技術資料);但是,如果僅使用了該裝置的少量材料和技術條件,并且這些材料和技術條件的使用與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用人單位授權勞動者實施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也屬于單位。同時,授權單位可以事先與發明人約定,并支付相應的獎勵費。如果雙方對職務發明的所有權發生爭議,不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解決,但是也由知識產權局
職務發明創造的識別是什么
如何識別非職務發明專利
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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