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應根據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工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不足六個月,應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一名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由直轄市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該地區雇員平均月薪的三倍,是否有雇員經濟補償的上限
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二)不屬于經濟補償基數的范圍
(1)喪葬撫恤、生活困難補助等社會保險福利費用,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如工作服、解毒劑、冷飲等
<3)各項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按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進步獎、中國技能獎,以及稿費、講座費、翻譯費等(三)對經濟補償知之甚少根據《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應根據工人的實際月工資和工人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果工人工作不足12個月,平均工資按實際月數計算。這里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收入。具體規定如下:
(1)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則應向雇員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2)如果工人的實際月薪高于雇主公布的上一年該地區雇員平均月薪的三倍,則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應為該地區上一年員工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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