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雇主不得因以下四種原因終止與女性員工在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的勞動合同:
(1)因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原工作,轉崗后仍不能勝任新工作的
(3)由于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合同,也無法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4)裁員
換句話說,如果女性員工懷孕后能夠上班,但主觀上不想上班,客觀上也不想上班,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因曠工造成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損失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僅應當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協議,還應當就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達成協議,例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和補償一定培訓費用的要求,以及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只有雙方就這些附加條件達成協議,勞動合同才能通過協議終止。當然,如果任何一方都沒有提出任何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就不存在就這些條件達成協議的問題。(II)立即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立即終止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解雇。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提前通知辭退的許可條件:提前通知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必須提前通知員工,方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指雇主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員。雇主也可以通過支付與通知期相等的工人補償金來代替提前通知。提前解雇通知僅限于勞動者無過錯,主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1)勞動者在工作中患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單獨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稱職,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后仍不稱職的;(3)勞動合同訂立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者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經雙方協商達成變更協議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了改善經營條件而解雇部分員工。它是無過錯解雇的一種特殊形式。雇主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裁員:
(1)在雇主瀕臨破產的法定整頓期間,由于剩余勞動力的出現,經依法申請并經法院許可,開始整頓后,必須將裁員作為預防性整改措施
(2)用人單位近期經營狀況惡化,造成嚴重虧損、工作量不足、產品積壓嚴重等嚴重困難。要通過裁員擺脫困境
此外,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員。以上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也規定勞動合同不得終止: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在指定的醫療期間生病或受傷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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