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制度是指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遇到共同危險時,為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故意、合理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按比例分攤給受益人的法律制度。只有真正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才由受益方分擔。因此,共同海損的成立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真實的;共同海損的計量必須是故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損損失必須是特殊的、不正常的,是共同海損計量直接造成的。包括:
① 該船在航行期間將處于危險之中或遭遇海難。情況緊急。船長必須采取措施維護船舶和貨物的安全② 沉船和危險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推測的
③ 共同海損行為必須是人為的和故意的
④ 損失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例如,當船舶在強風中航行時,機械因超載而損壞,不屬于共同海損;如果船舶擱淺,機械超載并因擱淺而損壞,則屬于共同海損
⑤ 所采取的共同海損行動必須合理
⑥ 為了共同利益,而不是為了船舶或貨主的單獨安全⑦ 共同海損后果直接造成的損失。例如,如果改用海水滅火,有燃燒痕跡的貨物和其他貨物不應被視為共同海損。完整但被海水損壞的貨物損失應計為共同海損⑧ 共同海損行為原則上由船長指揮,但在發生重大疾病或船長被俘等事故時,應由他人甚至敵國船長指揮。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包括:
(1)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棄置貨物、船上滅火造成的貨物損壞、船舶損壞、船舶損壞、船舶損壞、船舶損壞、船舶損壞、船舶損壞、船舶損壞等,(2)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的卸貨費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避難港費用、在避難港向船員支付的工資和其他費用、修理費、重置費、預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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