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雇主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不足六個月,應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期限內支付補償金;勞動者辭職的,你能否得到補償取決于你辭職的原因。如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則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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