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一切險是船舶營運保險的一種基本類型。申請人可以在申請保險時選擇使用它。在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大于船舶全損險,因此其保險費率大于船舶全損險。根據船舶保險條款,在船舶一切險項下,保險人應承擔被保險船舶因船舶全損保險規定的各種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但一切險不包括水漬險,即:,如果貨物是濕的就不算了。一切險包括共同海損:共同海損和救助。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費用和救助費用。被保險船舶作為共同海損犧牲的,保險人應當賠償全部損失,不要求被保險人事先向其他方要求分擔。船舶保險條款在《綜合險共同海損和救助責任》中還規定,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船舶空駛時,無其他分攤利益方時,共同海損理算應按照《北京理算規則》(第5條除外)的規定辦理或明確約定的類似規則,如各出資方不是同一人,保險人應相應賠償。目的是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救援,避免被保險船舶全損。共同海損是指將為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故意和合理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分攤給受益人的法律制度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遇到共同危險時,按比例計算。只有真正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才由受益方分擔。因此,共同海損的成立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真實的;共同海損的計量必須是故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不正常的,并直接由共同海損要素的計量引起。共同海損要素包括:
① 船舶將處于危險之中,或在航行中遇到海難。情況緊急。船長必須采取措施維護船舶和貨物的安全② 沉船和危險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推測的
③ 共同海損行為必須是人為的和故意的
④ 損失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例如,當船舶在強風中航行時,機械因超載而損壞,不屬于共同海損;如果船舶擱淺,機械超載并因擱淺而損壞,則屬于共同海損
⑤ 所采取的共同海損行動必須合理
⑥ 為了共同利益,而不是為了船舶或貨主的單獨安全⑦ 共同海損后果直接造成的損失。例如,如果改用海水滅火,有燃燒痕跡的貨物和其他貨物不應被視為共同海損。完整但被海水損壞的貨物損失應計為共同海損⑧ 共同海損行為原則上由船長指揮,但在發生重大疾病或船長被俘等事故時,應由他人甚至敵國船長指揮。符合上述七項條件的,也應視為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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