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是由他人不能免除或者不負賠償責任的行為造成的,債權人有權在分攤共同海損費用后追償,并請求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共同海損追償的法律要件是:共同海損的構成和分攤;追償權人已支付分攤的費用;行為人對平均數的發生負有責任;行為人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賠償,
< P> < /P> < P>案件 < P>原告:<香港> < A/>民安保險有限公司< < P> >被告:統一和平船務有限公司< /P> < SediaMod】由香港民安保險有限公司承銷的貨物。(以下簡稱“民安保險”)從喀麥隆開往中國蛇口港,2000年4月26日,該船在中國長江口與聯合和平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航運”)旗下的“東方之都”號貨輪相撞,受損。4月30日,“海鉆”號貨輪卸下所有貨物并進入工廠進行維修。船舶東側宣布共同海損后,香港德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利)進行共同海損調整,太平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向德利出具共同海損保函。根據經理的計算,貨方應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為70144.15美元。民安保險將上述分攤金額支付給“seadiamond”以東通過德利,指示收貨人中盛實業有限公司向民安保險開具收據,并將追償權轉讓給民安保險。太平保險也將其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了民安保險。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裁定統一航運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經審理,上海海事法院認定本案為共同海損分攤費用追償糾紛,左舷船殼板嚴重損壞,船舶和貨物處于危險之中。該船駛入附近的上海港,卸下所有貨物進行維修,這是船舶和貨物共同安全以及完成預定航程所必需的。因此,該船在上海港發生的費用滿足共同海損的條件。雖然共同海損的調整是船舶所有人與貨主之間的分攤和追償關系,但共同海損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根據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被分攤方的民事安全保險具有優先權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共同海損分攤費用也屬于船舶碰撞貨物損失的范圍。統一海事對船舶碰撞共同海損分攤的損失賠償民事安全保險,但僅限于其碰撞責任的比例。因此,統一海事決定統一和平航運有限公司賠償香港民安保險有限公司42086.40美元和利息的共同海損分攤。統一航運呼吁< <第一審< < < A> >的判決。經審理后,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判決中認定的事實。判決明確,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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