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無法從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的,終止勞動合同。(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定期勞動合同,(六)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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