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者被證明不稱職,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稱職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用人單位不能履行勞動合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應當向工會或者本單位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裁減人員時,優先考慮長期在本單位工作、與本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應當將裁減人員的人數和名單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2)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患病或受傷(3)女工懷孕、分娩和哺乳(4)是平等協商的代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三十六條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和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
(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關閉或者解散的
(5)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的,其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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