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法》,又稱“海上救助法律制度”,是指規范海上救助以及由海上救助引起或與海上救助有關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海難救助法原則
海難救助法以公平、公共利益和鼓勵救助為基本原則。其任務是通過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促進社會財富的有效保護。鼓勵救濟最終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是鼓勵成功救援人員獲得豐厚回報的重要手段;支付特別賠償金是海上運輸發展的需要,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海難救助法中獨特的“無效無報酬”原則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III.海難救助法的發展歷史
海難救助法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可以說,海上救助的產生和發展與人類航海貿易的產生和發展是并存的
最早的海上救助法誕生于古歐洲的地中海地區。當時,它是以區域習慣海事法的形式表達的。根據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理論匯編》和羅馬法學家的著作,公元前9世紀《羅得海法》中有關于海上救援的記錄,其中規定,救援遇險船舶的人員(主要是船員)應獲得獎勵,而捕食者應受到懲罰,<
P>中世紀,海難救助法有了長足的發展,但仍以區域海事習慣法的形式,未能形成統一的國家法律。在歐洲沿海地區出現的Orelon練習組進一步規定,如果船舶開始載重,不能在航行中途繼續航行,船員應盡可能節省貨物。在收到貨物時,撒花人必須按完成航程的比例支付運費,并支付打撈費。此時,救助更多的是一種“純粹的救助”在現代,海上救助法開始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出現,如1681年法國路易十四頒布的海事法規和1713年英國安妮十二法案。此后,各航運國的海上救助立法相繼出現和完善
中國的海上救助立法起步較晚,可以追溯到1929年12月30日國民黨政府頒布的《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制定了一些有關海上救助的法律法規。11月7日公布的《海商法》第9章第22條,1992年《海上救助法》標志著我國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
這方面的國際公約主要是1910年《統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規定公約》和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制定這兩項公約是為了統一各國關于海上救助的法律規則,逐步實現海上救助法的國際統一。海上救助法的調整范圍是海商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個獨特的法律體系;它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但也存在著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其構成規范主要屬于私法和實體法的范疇,但也有一些屬于公法和程序法的范疇。具體而言,海難救助法的調整范圍,即海難救助法調整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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