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在一家公司申請了一份工作。公司告訴高,公司的條件非常好,因此高與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如果您在合同到期前離開公司,您將支付10000元的違約金。工作后,高發現公司不符合簽訂合同時提到的條件,因此他要求終止合同。該公司不同意,并建議如果高想去,他必須支付違約金。Gao該怎么辦
Gao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因欺詐而訂立。Gao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Gao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平等協商,自愿公平,表達真實意圖(即必須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愿),不得使用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時,一方故意捏造事實、制造虛假形象,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另一方產生錯誤認識,自愿簽訂勞動合同的,該方的行為構成欺詐。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主觀故意;欺詐者客觀上犯下欺詐行為;另一方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欺詐的結果
公司主觀上有欺詐意圖,客觀上有捏造事實的行為。在聽了公司的謊言后,高與他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表明他是因為公司的欺詐而簽訂合同的。因此,Gao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Gao不必承擔合同違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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