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事訴訟屬地管轄權含義
海事訴訟屬地管轄權是指海事法院之間接受海事初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解決了海事法院在受理一審海事案件時的橫向分工問題
狹義的海事訴訟區域管轄權的內容是什么
,海事訴訟區域管轄權僅包括一般區域管轄權和特殊區域管轄權。從廣義上講,海事訴訟地域管轄權不僅包括上述兩種類型,還包括專屬管轄權和協議管轄權。中國《海事特別訴訟法》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海事訴訟的一般地域管轄權適用中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海事訴訟的特點,本文第2款重點論述了若干海事案件的特別區域管轄權
海事訴訟特別區域管轄權
海事訴訟特別區域管轄權是指根據案件所在地確定的管轄權訴訟標的或海事事實發生地,并考慮被告住所。除共同海損、救助報酬等個別類型的案件外,海事訴訟特別區域管轄的案件大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海事案件具有諸多涉外因素的特點,覆蓋面廣、專業性強、技術性強、訴訟對象流動性強,決定了只有對大多數海事案件適用特別區域管轄權,才能更科學、更高效地解決海事糾紛,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鑒于此,,《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第2款對海事案件的特別地域管轄權作出了比《民事訴訟法》更為詳細的規定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權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權是指法律規定:特定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管轄。海事訴訟的專屬管轄權具有很強的排他性。它排除了外國法院、非海事法院和其他國內海事法院的管轄權
海事訴訟的專屬管轄權不同于海事訴訟的特殊管轄權。海事訴訟特別管轄權是海事訴訟管轄權的表征,意味著海事案件應當置于海事法院的特別管轄之下;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權是特別管轄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意味著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質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轄
海事訴訟協議管轄權
海事訴訟協議管轄權是指當事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由法院審理其爭議案件,以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權,方便訴訟。海事訴訟協議管轄權可分為一般協議管轄權、特殊協議管轄權和默示協議管轄權。一般協議管轄權和默示協議管轄權是國際公認的管轄原則之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沒有對協議管轄權作出全面規定,只是對特別協議管轄權作出了規定,主要用于解決海事法院在受理海事一審案件時的橫向分工問題。如果您對法律知識的其他方面還有一些不了解或不想了解的地方,小編建議您不妨訪問我們的網站進行在線律師咨詢,他們會詳細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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