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人如何參與業務
根據中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此,有限合伙人沒有經營管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法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參與普通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合伙企業的決定(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的審計業務(4)獲得有限合伙企業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五)在涉及有限合伙企業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
(6)當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受到侵犯時,向責任合伙人索賠或提起訴訟
(7)當執行合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時,為了企業的利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有限合伙人可以在沒有其他協議的情況下與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在沒有其他協議的情況下,有限合伙人可自行或與他人合資經營與有限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在無其他協議的情況下質押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由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義務:
1。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業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在入伙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通過編輯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參與合伙企業事務,因此,我們應該明確有限合伙人有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我希望你能理解。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以咨詢lvba.com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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