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下情況可以裁員:如公司需要縮減規模甚至關閉的;公司異地搬遷勞動者不愿異地工作的;其它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由于裁員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勞動者沒有過錯,因此如果勞動者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之一的,就不得被裁減: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法制辦對外公布《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明確禁止裁員的六種范圍,其中包括孕期女職工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的職工等。
對于你提出的“用人單位何時可以裁員”問題,裁員最常見的就是公司的經濟狀況不好,大規模的進行裁員時對公司的一種保護,經濟好了那么這個部分員工愿意回來的還可以繼續回來工作,不過要是有懷孕職工的不能裁員。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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