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不可以隨意對職員降職
公司不可以隨意對職員降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機構、司法部門認定“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當然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是一方面,用考核的成績與正常水平相比,如果考核成績差于正常水平則會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其次,要證明對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對勞動者進行工作技能培訓,或適當調整工作崗位。
再次,經過培訓或調崗后,用人單位還需證明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內容或調整后的崗位工作內容。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意對員工進行降職的。當然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公司應該公平的處理事情,員工也應該認真負責自己范圍內的事。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未解決,歡迎來律霸網進行在線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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