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劉先生、丁先生和龔先生各自投資5萬美元,成立了一家“好來餐廳”。由于經營不善,龔先生于2008年5月10日提出退出合伙企業。由于他們的友誼和友誼,劉先生和丁先生都同意龔先生退出合伙企業,三人同意龔先生放棄所有合伙企業權利,不承擔合伙企業債務。2014年10月,當地“小康糧油店”起訴法院,要求劉、丁、龔在2007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間以信用方式支付3萬元大豆油。清算結束后,劉和丁發現“好來餐廳”在龔如心退出之日已無力償債,總損失為6萬元(包括欠“小康糧油店”的3萬元)。劉和丁對“小糧油店”的訴訟主張沒有意見,但龔不同意對3萬元的債務承擔責任,因為他于5月10日退出合伙企業,2008年,同意劉和丁放棄所有合伙權利,不承擔合伙債務
在聽證會后,退出合伙人是否對合伙期內的債務負責
,法院認為,龔退出合伙企業后,仍應對原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債務發生在合伙期間,龔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決定龔、劉和丁應共同承擔30000元債務,每人10000元,他們應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53條規定:“合伙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虧損,合伙人退伙時未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承擔清償原合伙企業債務的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仍對其參與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后,仍應對其參與合伙企業期間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無論其是否按照退出合伙企業時達成的協議分享或合理分享合伙企業債務。在此期間,龔、劉和丁三人簽署的歸還協議在三人之間有效,對外不具有約束力。因此,法院裁定
基于上述介紹,根據規定,退伙合伙人應負責償還原合伙企業的債務。我相信通過閱讀上述介紹,您將對合伙期間的債務法律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這方面仍然存在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com上的律師,他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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