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是指與合伙人有一定聯系的人,如法定代表人、親友、債權人等,因某種原因行使合伙企業中合伙人而非合伙人應當行使的相關權利。如果您參與企業的經營或執行業務,您可以收到企業以您自己的名義分配給合作伙伴的營業收入。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的代位權不同于代表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從事某種行為。前者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后者受合伙人委托代表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行使權利
代位行使合伙人權利只是在合伙人本人無法或不便直接行使權利時,改變權利人的行為,退出合伙企業或者轉讓其出資份額不方便的;代理合伙人從事某種行為是指其他人在企業中從事某種行為而不是合伙人。只要合伙人有委托,這種行為就不會損害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這種行為
如果合伙人有個人債務,債權人與合伙人有債權關系,與企業無關。因此,《合伙法》第42條規定:“合伙人有個人債務的,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即使合伙人本人作出這種承諾,這一行為也被法律禁止。當然,如果合伙人是受自己委托,在合伙企業中分配收入時,其他人將代表他從企業中獲得收入,然后用所獲得的收入抵消債務。即使受托從事該行為的人是合伙人的債權人,法律也不會干預,因為該行為反映了兩種法律關系:
首先,代理人代表合伙人收取收入
其次,債權人根據債務人的承諾,以收到的收入補償債務。這兩種關系不會損害合伙企業的利益,也不會違反法律,因此法律也承認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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