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的平等性和互換性是現(xiàn)代民法的兩個基本判斷。現(xiàn)代民法的一系列概念、原則、制度、理論和理念,如絕對所有權、私法自治、自我責任和過錯責任,都是以這兩個基本判斷為基礎的。平等主要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權利能力方面的平等,以及民事主體在民法中作為“人”的抽象人格平等。民法中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它們在民法中也具有平等人格。在當時市場經濟不發(fā)達的條件下,現(xiàn)代民法中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主要是農民、手工業(yè)者、小業(yè)主和小作坊主。這些學科的經濟實力幾乎相同,一般沒有明顯的優(yōu)勢地位。因此,立法者對當時社會生活中民事主體的平等性做出了基本判斷。所謂互換性,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立場的頻繁交換。這樣,即使平等的基本判斷不充分,也將通過現(xiàn)代侵權責任法中互換性的存在來彌補,當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對他人造成損害時,造成損害的主體應承擔民事責任,并且只有當他有意或疏忽造成損害時。這是自我責任和過錯責任的原則。行為人沒有故意過失的,依法不承擔責任。事實上,損害應由受害人自己承擔。由于民事主體地位的互換性,該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在其他場合對他人造成損害時也適用同樣的原則。如果他沒有意圖和疏忽,他將不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平等性和互換性的基本判斷,自我責任或過錯責任原則才獲得了公平性和合理性。以主體地位平等和互換為基礎的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屬于一般利益關系,,而這種利益關系的價值判斷屬于一般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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