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不作為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根據《勞動法》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勞動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這將導致公司的糟糕局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員工,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您在luba.com上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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