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小李到某服裝公司擔任銷售經理,雙方簽訂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納了5000元押金。2001年因公司不景氣進行裁員。但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到押金,為拿到數目不小的押金,她只得在公司準備好的“辭職申請表”上簽名。后來因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和公司打起了官司。
【審理結果】
駁回了小李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
【法理解釋】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經濟補償金,采取各種辦法,強迫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有的甚至誤導員工,明明是單位解聘員工,還讓員工填寫“辭職表”。在這種情況下,由勞動者來舉證難度很大;而對他們最不利的證據就是主動辭職的證明_“辭職表”。
本案中,如果是公司裁員,系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小李無法舉證,故最后法院采納了公司的證據_“辭職表”,最終小李輸了官司。另外,用人單位是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的,已經收取的應予退還。因此,如果小李搞清楚“辭職”和“解聘”的關系,明白法律的相關規定,就能避免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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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交些什么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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