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可以成為大陸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臺灣居民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后,可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促進兩岸交流是大陸方面的一項重要決策。為了貫徹這一惠及臺灣的政策,司法部于2008年6月4日頒布實施了《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
據報道,今年有600多名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其中37人通過了考試。為規范已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活動和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明確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和程序,臺灣居民在大陸的執業范圍,權利義務和相關管理辦法。這些規定大多反映了對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鼓勵和保護。例如,臺灣居民的執業范圍不僅包括非訴訟法律事務,還包括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在臺灣從事與婚姻和繼承有關的訴訟法律事務;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的臺灣居民依法享有大陸律師相應的執業權利和履行相應的律師義務;符合規定條件的臺灣居民可以成為大陸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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