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規定,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人員的,適用本規定。
【六種范圍人員不能被裁減】
比起1994年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中對于“不得裁減人員”規定的四類情況,本次的意見稿的禁止裁員的范圍擴大至六類。
與1994年的規定相比,增加的兩類禁止裁員的范圍分別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以及“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除了以上兩類之外,其余四種情況分別為: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烈士遺屬與退役士兵優先留用】
1994年的規定中,并未對優先留用人員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在2008年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中則有了明確。
《勞動合同法》中提出了三類優先留用人員,分別為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現行的勞動法的基礎上,此次的意見稿進一步擴大了企業優先留用人員范圍,將“烈士遺屬、本單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納入優先留用范圍。
意見稿同時規定了企業裁員后的義務,即企業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此外,企業從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要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從尚未就業的被裁減人員中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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