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和雇員未能達成協議,并且雇主決定不繼續簽訂非定期勞動合同,則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提出訂立定期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 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自法定退休年齡起未滿十年;(3) 在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情況下,連續簽訂兩份定期勞動合同,且雇員不續簽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人必須在同一單位簽訂兩份定期勞動合同,這是一個主要前提。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即不存在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情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雇主和工人都達成協議,這也是法律條件之一。只有雇主或雇員有意向續簽勞動合同,且不能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
4。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滿足前三個條件,且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雇主必須基于上述條件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成年人安排兩份定期勞動合同簽訂后不重新簽訂是否違法的相關內容。可見,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雙方需要達成協議,簽訂一份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是不必要的。如果您在這方面有更多問題,律霸將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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