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保法》是否規定專利權可以質押
專利權可以質押。《擔保法》規定的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形式。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商標專用權依法可以轉讓,專利權和著作權的財產權可以質押。”由此可見,專利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物,可以訂立專利質押合同,以保證債務的履行,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于質押是一種新的擔保形式,專利質押合同是一種新的擔保合同,《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專用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此處,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的書面合同為專利質押合同。具體而言,專利質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依法享有或者持有的專利權為質押標的,與合同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履行的質押合同。專利權質押合同中專利權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以下簡稱專利權人)稱為出質人,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的債權人稱為質權人,質押的專利權稱為質押標的。
II。專利質押的特征
1。專利質押合同是從屬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的從屬合同。《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專利質押合同屬于擔保合同,因此專利質押合同屬于從屬合同。
2。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正式合同。《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專用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此外,1996年9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發布的《專利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還規定:“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出質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顯然,以口頭、電話、電報或其他形式訂立的專利質押合同無效。
但是,專利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3.向行政部門登記是專利權協議的有效內容《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專利權質押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專利局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4.專利權質押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許可合同。作為擔保行為,專利權在質押過程中一般不轉讓,即: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后,專利權不轉讓,仍屬于出質人;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后,發生專利權轉讓。另一方面,專利權轉讓合同為獨立的主合同,專利權質押合同為次合同抵押合同,附于主合同之后。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質權到期未清償時,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質權人債務履行期。因此,專利質押合同不會導致專利權轉讓給質權人。另一方面,專利質押合同生效后,雖然質權人可以限制質權人的專利權,但質權人不得實施,因此,專利質押合同不同于專利許可合同。
專利是一項無形資產,專利質押的整個運作過程并不特殊,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其他專利共有人,在使用專利質押時必須得到所有人的同意。此外,在專利質押期間,質權人沒有使用權專利。
什么是專利無效宣告的機構?
專利轉讓的成本是多少?
專利變更的時間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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