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企業規避新法,凡是裁員滿20人的單位都要報勞動部門備案,員工也可以撥打12333向勞動局舉報。
用人單位裁員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這是法定的必經程序,很大程度決定著裁員決定的合法性,這也是勞動部門及司法機關認定裁員決定是否合法的重要根據。
公司裁員應當支付哪些補償
(一)經濟保障: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應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在同一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連續計算工齡的,依法律的規定。如,商調人員應連續計算工齡。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給與勞動者更高的補償標準。
(二)失業保險金救助:勞動者失業后,可憑《勞動手冊》、本人填寫的《失業登記表》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一次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在失業登記有效期滿后,仍需失業登記的,應在兩周內辦理續登手續,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順延6個月。失業登記人員可以享受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參加適應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等權利。
(三)再就業保障:實施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經營情況發生好轉,在六個月內重新開始招用員工的,應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因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本次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已辦理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的人員可到區、縣職業介紹所失業保險申領窗口申領失業保險金優先招用被裁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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