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后原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當然,原勞動合同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34條: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終止是指雙方為消除原合同而簽訂的新合同,即合同的終止。單方解除是指一方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的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4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5)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免除其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定期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按照《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與工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
(I)雇主和工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
(2)(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依法追究勞動者的刑事責任
(9)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無法從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該工人不能勝任該工作,經培訓或工作調整后仍不稱職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13)企業因生產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重大技術創新或商業模式調整
(十四)由于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其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根據本法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疑似職業病患者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4)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
(5)(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合并不影響勞動合同效力的解除。對于以前與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的員工,勞動合同仍具有合法權益。如果雇主未經允許終止勞動合同,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律師,可以咨詢律師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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