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離婚時一方的債務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二)規定,如果債權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的名義對其所欠債務主張權利,則應將其視為夫妻的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或者共有財產屬于對方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承擔責任"“責任是連帶的。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以夫妻共同財產和自己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支付部分或全部債務,無論夫妻應承擔的份額和順序如何。夫妻一方應當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當一方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另一方應負責支付。夫妻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I)一方婚前借入和購買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購買這些財產所產生的債務
(2)夫妻共同生活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營業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由夫妻共同分擔
(4)夫妻一方或雙方因醫療和有法律義務的人的醫療而產生的債務
(5)撫養子女的債務
(6)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產生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8)為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會交流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IX)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離婚時,夫妻不僅需要分割共同財產,還需要分割共同債務。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和分擔,一方債務不能分割。在特定情況下,夫妻雙方應當承認夫妻共同債務,并依法處理
夫妻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新《婚姻法》對夫妻債務有何規定
關于離婚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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