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首先通知此前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因此,對于被裁減人員來說,在用人單位裁員后6個月內重新對外招聘時,有權首先獲得單位通知,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被錄用。
用人單位裁員時,以下人員應當優先留用: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的;
2.與本單位訂立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當然,《勞動》的規定也并非盡善盡美。比如,在用人單位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其中有“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
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多長時間可以算做“較長期限”?法律并未明定,或許在此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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