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有什么不同的權利?
律師回答:
(1)他們有權僅在其出資額范圍內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2) 有權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中另有約定;(3) 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否則其可自行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4) 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否則其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5) 其有權根據合伙協議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無需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6)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無論其民事行為能力如何,有權繼續保留有限合伙人資格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法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兩人以上、兩人以下共同設立50名合伙人;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第62條除符合本法第18條的規定外,還應在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標明“有限合伙”字樣,合伙協議還應規定以下內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2)執行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執行合伙人的權限和違約處理措施(四)執行合伙人的退市條件和更換程序(五)有限合伙人進入和離開合伙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六)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相互轉換程序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出資,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如果未能按時足額付款,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認繳的出資額。第六十七條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應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執行合伙人可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的提取方法第68條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也不得在外部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下列行為:有限合伙人的行為不應視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I)參與普通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合伙企業的決定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的審計業務(4)獲得有限合伙企業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五)在涉及有限合伙企業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
(6)當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受到侵犯時,向責任合伙人索賠或提起訴訟
(7)當執行合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時,為了企業的利益,敦促其行使權利或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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