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有兩個要點:
一是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
這里的三十天,是指提出離職后,還要為用人單位工作三十天,一來是讓用人單位有時間找到勞動者的繼任者,二是讓勞動者完成手頭事務的后續工作和交接。
二是勞動者的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
以往有些勞動者貪圖方便,習慣口頭通知。但是口頭通知的缺點顯然易見。雙方沒有有效的途徑來保存這個通知,一旦發生爭議,就會面臨難以查清事實的窘境。比如,有些員工提出辭職后因為種種變化而反悔,又向單位提出取消辭職,而用人單位則不愿意繼續聘用這個員工。這時,有書面的辭職信,可以清楚得分清雙方的意向,有利于判斷責任。
可是,哪些形式屬于書面形式呢?
這個問題法條上并沒有解決。但是在實踐中,并非只有紙張才是書面形式。只要是可以重現的文字形式的辭職申請,都可以作為書面形式而得到認可。比如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等等。
但是,這并非說所有書面形式都是推薦使用的。
這是因為,法律上提出書面通知的要求,目的在于盡可能得減少雙方的矛盾爭議。有些書面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容易使得這份證據效力變得弱小。比如微信,微信的消息雖然不能夠修改,但是在實踐上,如果一方否認微信所有人身份的話,這將花費大量的時間去確定這個微信賬號歸屬于誰。這顯然不如直接在紙上簽字的效力來得清楚。
提問者所在的單位可能在管理上不是很規范,所以沒有合適的模板用于員工辭職。僅僅使用內部即時消息系統來提出辭職,在舉證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無論是對于員工,還是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都是不保險的。筆者建議提問者采取書面辭職信的方式,確定自己提出辭職的事實,以免未來因此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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