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小張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與用人單位沒有其他續簽勞動合同的約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合同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司應向小張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應按您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一個月計算。如果您有六個月以上但不足一年,則應按一年計算。月薪是指小張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如果小張在合同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企業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而不簽署,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這也是有效的。在合法的經濟裁員程序中,經濟補償加倍,即一個半月的工資,加上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無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裁減人員,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計劃:
(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2)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3)(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的其他重大變化,在裁減人員時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應優先保留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裁減人員,并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則家庭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員,并且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支持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境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懷疑職業病患者處于診斷期或者醫學觀察期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4)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
(5)(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應當按照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該地區雇員平均月薪的三倍,則應向雇員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雇主所在地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為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業主應繼續履行該義務;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逾期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合同期滿后是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取決于雙方的決定,但在合同解除時應給予補償。當勞動合同到期時,單位單方面終止,工人要求賠償,但他不知道該怎么辦。在律霸.com上的律師幫助下,他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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