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協議是否對債權分割有效
就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而言,夫妻一方放棄全部財產的,屬于無償財產轉讓。《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應有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無論夫妻如何約定財產分割,均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因此,丈夫和妻子不可能通過放棄所有財產來避免債務。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所借債務不成立,可以證明僅是其個人債務,與配偶無關,夫妻一方無償放棄全部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此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并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無償放棄財產的行為。然而,財產分割的無效不會導致離婚協議的完全無效。如果沒有其他無效,除財產分割條款外,其他條款仍然有效。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I)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財產已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購買這些財產所產生的債務
(2)夫妻對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
(3)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營業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共同分擔的
(4)夫妻一方或雙方因醫療和有法律義務的人的醫療而產生的債務
(5)撫養子女的債務
(6)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產生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8)為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會交流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IX)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其他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屬于對方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責任是連帶的。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用夫妻共同財產和自己的財產償還連帶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而不論丈夫所占份額如何d妻子應承擔債務和訂單。根據債權人的要求,丈夫和妻子應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當一方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時,另一方應承擔付款責任。通常,共同債務將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償還。如果新臺幣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還需將連帶債務平分,然后由法院根據雙方經濟水平和債務內容確定具體的債務比例,如果有明確證據證明債務不屬于連帶債務,則無需共同償還
債權人是什么意思
在訴訟過程中債權能否轉移
夫妻個人債務能否抵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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