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應當對債務負責,首先清償全部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規定表明,合伙人的責任是補充的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責任。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伙人首先以合伙企業的共同財產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然后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債務。合伙企業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的,合伙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合伙人應當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清償合伙企業債務的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律責任,其責任規則如下:
(1)每個合伙人負責清償合伙企業的所有債務。一旦合伙企業債權人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合伙人償還債務,被請求人有義務償還債務(2)其償還行為也具有向其他合伙人償還債務的效力(3)如果其償還的債務超過其份額,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法律對每位合伙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沒有嚴格限制,合伙人的出資總額沒有最低標準,合伙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和財產規模沒有限制。因此,合伙企業的財產數額可能太小,無法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伙人應當以其全部個人財產為限承擔責任。然而,第三方不知道每個人擁有多少財產,每個合伙人擁有的財產可能差異很大。因此,合伙人在承擔無限責任的同時,也應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在合伙企業解散后五年內繼續有效。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原合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連帶責任消滅。但是,債權人的債權應當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內行使,否則,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債權人將喪失對債務人(原合伙人)的實質性權利,合伙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合伙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合伙經營模式將變得越來越多樣化和復雜。因此,明確合伙民事責任可以預防或減少合伙糾紛,也有助于解決合伙糾紛,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我希望它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難的法律問題,并且您有任命律師的想法,我們網站上有許多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服務,我們還支持在線指定區域選擇律師,我們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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