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之間的差異(1)公司債務責任根據《合伙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諾范圍大于有限合伙人的承諾范圍(2)根據合伙法,就與企業的交易而言,除非《合伙協議》中另有約定或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與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企業進行交易。(3)在競業禁止方面,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有限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但是,除非合伙協議中另有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企業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質押方面
根據合伙法,如果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質押其財產份額,必須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合伙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有限合伙人可就根據規定轉讓的財產份額質押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當普通合伙人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時,必須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當普通合伙人將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時,必須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當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只需按照規定“通知”(6)就出資而言
根據《合伙企業法》,普通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產權或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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