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或者共有財產屬于對方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承擔責任"“責任是連帶的。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以夫妻共同財產和自己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支付部分或全部債務,無論夫妻應承擔的份額和順序如何。夫妻一方應當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當一方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另一方應負責支付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夫妻事后追認產生的債務,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I)一方婚前購買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購買這些財產所產生的債務(2)夫妻對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營業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共同分擔的
(4)夫妻一方或雙方因醫療和有法律義務的人的醫療而產生的債務
(5)撫養子女的債務
(6)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產生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8)為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會交流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IX)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其他債務一般來說,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應當按照夫妻之間的有關規定依法確認。當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根據對相關財產的承認給予合法的對待。如果雙方能就夫妻共同債務達成協議,夫妻共同債務可以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劃分
夫妻債務是否可以由公證處公證
夫妻債務如何承擔
夫妻債務協議如何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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