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
1。公司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資等)以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如果終止勞動合同,則沒有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資等)以續簽勞動合同,且工人不同意續簽并終止勞動合同,則應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公司和員工一方或雙方不續簽勞動合同并終止勞動合同,則應給予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
1。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應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3。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為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最長支付期限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十二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一)單位不續簽合同,需要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合同,則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該單位維持或改善了原有的工作條件,但員工仍不續簽合同,則不需要經濟補償。如果公司減少了原有的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公司還將給予經濟補償
3。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工作條件是廣泛的,包括工資,而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三)如果合同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在實踐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是員工進入單位后一個月工資補償一年;第二種是從2008年1月1日起,補足一年一個月的工資
事實證明,在一些勞動案件中,判決也基于第二種觀點。公司員工的工作時間分兩部分計算。原《勞動法》應在2008年1月1日前適用,原《勞動法》規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無需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根據《勞動合同法》,需要經濟補償。由于《勞動合同法》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
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個月的工資應自到期日起補充一年,按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以取得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本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仍不續簽合同外,本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賠償金額為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年一個月的工資
以上為lyba.com編制的相關信息。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勞動關系集體協商有很多優勢。一般來說,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工作單位簽訂相應的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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